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以下行业投资:
(一)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
(二)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国家允许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五)国家和省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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