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