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征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款额的利息,从实施征收之日起计算。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补偿本金和利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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