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