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主体资格的确认,须由投资者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证书》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