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本省购买车票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景点、购买或租赁房屋、安装私用电话等,其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相同;
(二)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照,经本省公安机关确认,可按规定在本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子女在所在地入托入学,按当地居民的标准收费;
(四)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的增加十分;报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增加二十分;
(五)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办理有关事务,执行本省企业或居民的同等缴费标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出入境或暂住证件;
(七)可获得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一)在本省购买车票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景点、购买或租赁房屋、安装私用电话等,其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相同;
(二)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照,经本省公安机关确认,可按规定在本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子女在所在地入托入学,按当地居民的标准收费;
(四)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中等专业学校和高中的增加十分;报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增加二十分;
(五)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办理有关事务,执行本省企业或居民的同等缴费标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出入境或暂住证件;
(七)可获得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