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检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或投诉。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