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