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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