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