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双方法律、法规中有关夫妻财产权益和其他权利义务。
禁止早婚、早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干涉中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和其他侵犯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