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对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的,妇女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求助或者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对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的,妇女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