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女方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女方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