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
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