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出境定居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的房屋,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