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来本省定居,并要求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的,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获准出境或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凭本人有效的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和各项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发给,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境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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