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归侨、侨眷的申诉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当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对归侨、侨眷提起诉讼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