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及侨眷子女因私申请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并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申请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在规定时限内缩短时间、优先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各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所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停职、停薪、退职、免职、退学、停学或者腾退租用的公房等手续;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归侨、侨眷获准出境探亲,在批准假期内,其户籍、工作及租用的公房均应保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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