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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