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