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