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三十日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依法没收的文物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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