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发现文物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按规定时限赶到现场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四)非法借用、侵占国有文物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发现文物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按规定时限赶到现场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四)非法借用、侵占国有文物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