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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