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商店应当自购买、销售文物之日起六个月内,文物拍卖企业应当自文物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买、销售、拍卖的文物的相关资料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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