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