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四)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