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