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30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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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省辖...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 全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文、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应经原批准机关...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区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综...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水库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利益,充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航运需...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用水、排水、泥沙处理等各方面的...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监...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所...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及...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全省的和跨省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应当充分考虑生...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让互谅、团结协作的原则,通...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案件;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河道,是指淮河干流、史灌河、洪汝河、沙颍河、澧河、北汝河、贾鲁河、唐白河、伊洛河...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