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用水、排水、泥沙处理等各方面的需要,并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