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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