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