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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