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