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