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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