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和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和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禁止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河道、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和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和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禁止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河道、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