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全省的和跨省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省辖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