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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