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