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未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未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