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