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让互谅、团结协作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省辖市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以内,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以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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