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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