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经批准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并依法缴纳采砂管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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