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