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所管辖的河流、水库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