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河道或者水库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