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