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兴建蓄水或者外调地表水工程。
水资源严重不足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恢复生态。
在容易发生土壤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
在引黄地区应综合利用黄河水沙资源,妥善处理泥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退水退沙超标口门限制引水,直至停水。沉沙池由受益地区有偿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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