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或在水域兴建其他工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或在水域兴建其他工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